- **法律宗旨**:該法旨在預防水污染,確保水資源的清潔,維護生態系統,改善生活環境,並提升公共衛生。
- **定義**:
- **水:** 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 **地表水體:** 包括河流、海洋、湖泊、水庫、池塘、灌溉渠道、排水系統或其他水體。
- **地下水體:** 存在於地下含水層中的水。
- **污染物:** 任何能夠導致水污染的物質、生物或能量。
- **水污染:** 指由於物質、生物或能量的介入而導致水質變化,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對公共衛生和生活環境構成危害。
- **生活環境:** 指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財產、生物、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
- **事業:** 公司、工廠、礦場、廢水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
- **廢水:** 事業在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中產生的含有污染物的水。
- **污水:** 事業以外產生的含有污染物的水。
- **廢(污)水處理設施:** 用於符合本法標準處理廢(污)水的設施,包括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
- **水污染防治措施:** 由中央主管機關批准的防治水污染方法,包括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將污水納入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處理業處理、設置排放管道進入海洋、海洋排放或其他經允許的方法。
- **污水下水道系統:** 用於收集、抽送、傳輸、處理和最終處置廢(污)水的公共下水道和專用下水道設施。
- **放流口:** 廢(污)水進入受水體前依法設置的固定排放設施。
- **放流水:** 進入受水體前的廢(污)水。
- **涵容能力:** 水體在不損害正常用途的情況下能夠容納的污染物量。
- **水區:** 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水體。
- **水質標準:** 由主管機關根據水的最佳用途制定的水質標準。
- **放流水標準:** 對放流水質量或成分設定的限值。
- **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 **指定專責機構**: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處理水污染研究、培訓和防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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