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徵收機制的設計建議在確保競爭公平性、工具有效性和財務確定性方面是至關重要的。以下是一些相關的建議和觀點:
1. 競爭公平性:
- 需要考慮各國實際碳定價和管制範圍的差異,以確保企業在全球市場上面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 對於高碳洩漏風險的產業,可以考慮免費核配額度,但必須嚴格監管,以避免誘發過度碳排放。
- 碳邊境調整機制可考慮,以防止碳交易造成國際競爭失衡。
2. 工具有效性:
- 稅收抵減和補助可以提高減碳財務誘因,促進企業採取更多減碳行動。這些補助應該針對技術研發、設備更新和轉型投資等方面。
- 制定創新基金,支持新技術和產業轉型,以應對碳費徵收可能帶來的財務風險和不確定性。
3. 財務確定性:
- 企業需要確定的碳費率,這有助於預測未來的碳成本,引導企業進行低碳或無碳計劃的投資。
- 碳成本應該能夠反映在產品定價和財務報表中,以便企業和投資者能夠全面評估投資的效益和風險。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條提到了以下幾個原則和措施:
1. 參酌最新科學研究:政府應參考最新的國內外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和情境推估,以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
2. 降低化石燃料依賴:制定中長期策略,逐步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確保國家能源安全,並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
3. 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轉向拍賣或售方式,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環境正義原則。
4. 溫室氣體排放徵收: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的稅費機制,根據二氧化碳當量徵收,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5. 協助產業轉型:積極協助傳統產業進行節能減碳或轉型,並促進綠色技術的發展,創造綠色就業機會。
6. 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提升:提高資源和能源使用效率,促進循環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溫室氣體排放。
7. 提高風險調適能力: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的考量,提高社會的調適能力,降低脆弱性,確保國家的永續發展。
8. 原住民族參與管理: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管理地區內的自然碳匯,並確保原住民族在相關利益分配中的參與和共享。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了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的情況,其中包括直接排放源和間接排放源。直接排放源指的是直接釋放溫室氣體的來源,而間接排放源則是間接導致溫室氣體釋放的來源,例如能源消耗或產品製造過程。
在第28條第2項中,對於生產電力的直接排放源,可以提交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以申請扣除碳費。
至於碳費的徵收費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費率審議會依據多項因素進行審議,包括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以及減量效果等,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
此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指出了碳費徵收對象可以根據採取的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這些措施可以包括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改善製程等。核定的減量目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確定。